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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基金管理总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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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助学基金管理总则(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我基金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坚定信心,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我俱乐部设立“梦田助学基金”,基金由社会各界出资、我俱乐部成员自愿捐赠以及我俱乐部成员通过义演、义卖、公益活动筹集资金等三大部分所组成。

第三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用于资助在读在籍全日制小学,学生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根据捐助方的特定意愿使用。

第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使用须配合相应的机构及制度,做好受资助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动态跟踪与教育管理工作,使贫困学生深刻感受社会的关爱。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种类

第五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来源

(一)俱乐部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二)俱乐部成员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资金及实物;

(四)我俱乐部成员通过义演、义卖、公益活动筹集的资金;

(五)留本基金的利息所得;

(六)其它捐赠。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俱乐部接受捐赠时,可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及工作成本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的种类

社会捐资助学基金包括动本基金、专项基金和留本基金三种。

(一)动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助方意愿设立的本金全部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二)专项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专门用于指定用途的特殊助学项目的基金。

(三)留本基金是指在社会捐资助学基金中按捐资方意愿设立的以本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助学项目的基金。

第八条  所有捐赠均纳入上海穿越者户外俱乐部-梦田助学基金管理,对所收捐款设立专项账户和专项帐册进行核算,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梦田基金负责接受各项捐助的有关事宜及承担相关义务;

(二)梦田助学基金理事会全面负责社会捐资助学工作,包括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指导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三)梦田助学基金理事会负责按捐助方要求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梦田助学基金对所收实物进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按照捐助方特定的意愿,可专款专用,捐助资金纳入捐资助学基金总额并登记备案,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项基金应严格按照捐助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资助学生的手中,管理部门不得提取劳务费。

第十二条   对于确实不适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实物,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理事会批准(需得到半数以上同意),可由基金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资助对象;如实物不适用变卖的,可转赠至贫困地区慈善组织或资助贫困地区有需要人群。


第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全体俱乐部成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梦田助学基金监事会对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资助标准、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一)按捐助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捐助协议中未指定标准的,助学基金结合捐助总金额和学校当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确定标准。

(三)对于因伤、病,或个人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理事会登记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资料已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六)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者优先享受资助:

(一)孤儿,优抚对象,“低保”家庭者;

(二)家境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者;

(三)父母双方下岗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其它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意外突发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其他由捐助方确定的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  受资助对象的确定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由学校统一提供受助学生名单。

(二)理事会根据捐款情况或捐助人意愿,确定资助名额、金额,发布资助通知。

(三)理事会对学校提供名单进行核实,并在穿越者户外俱乐部论坛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助。

(四)所受资助同学名单由专人进行存档。

(五)理事会将最终受资助者名单在穿越者户外俱乐部论坛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梦田助学基金根据通过公示的受资助者名单及发放标准按程序造表发放资助金。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一)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二)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就读者。

(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学习费用者。

(四)资助期间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行为者。

(五)资助期间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退步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受到处理者。

(七)有其它不良言行,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为应当终止资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穿越者户外俱乐部-梦田助学基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梦田助学基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规范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我们制定了助学基金管理总则。现将初稿公布,希望大家提出意见及建议!2011年1月1日正式定稿。
发表于 2010-12-2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23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1你辛苦了,做的比我仔细多了,希望大家能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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